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情节特别严重,之后,为此,
案情:2012年11月2日,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且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2013年3月至6月,销售。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切实打击侵权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并处罚金,
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评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可依法减轻处罚。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保护知识产权,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