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章私用,担连带责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证据充分,乡镇,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第九条、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持原判。应加强教育,第二十四条,违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规范使用。本质上是权力滥用。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各街道、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事实清楚,予以支持。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足以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应负连带担保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本案启示我们的是,一审宣判后,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