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上市的豁免和引中小企业,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机构金国进行《通知》指出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导基给水管道同一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有股义务,(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转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但经营范围须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本文整理自财政部《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设立并运作。《通知》指出,为了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以及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资质条件有了明确的规定。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定期予以公告,《通知》指出,符合条件的创业机构和引导基金经审核批准后,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创投机构资质要求主要有2点;(1)经营范围符合39号令或105号令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的创投机构,
资质条件有哪些?
了解资质条件,
一幅图看清办理流程
财政部如何管理?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创投机构除外),
财政部: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2)遵照39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财政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经核查或抽查发现不符合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条件,投资运作符合39号令有关规定;或者遵照105号令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虚假公示等恶意行为的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可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2015-08-15 01:46 · 2801448月11日,
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对于创投机构,先要知道与资质条件密切相关的号令有2个:39号令: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O部门令第39号;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若在2005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对豁免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年销售(营业总收入)不超过2亿元,投资运作符合105号令有关规定。《通知》对创投机构、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对于创投机构或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详细查看原文。
对于引导基金,《通知》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