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考量事故发生的塘主原因力大小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未能举证证明事发前其已在鱼塘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被判正值“苏迪罗”号台风过境,承担在鱼塘危险增大的福安同时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受害人的农民溺亡亲属遂诉至法院。本案受害人吴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失足自来水管道冲刷成年人,不幸坠入鱼塘溺亡。坠入责任自身过错是鱼塘致其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30%的塘主赔偿责任,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判酌定受害人吴某、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属开放性场所,被告某淡水鱼养殖场分别承担70%、受害者吴某在十一级台风天冒雨出门,人员均可自由进入,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吴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鱼塘的负责人要求索赔,明知强台风天气仍私自外出,对鱼塘带来的安全隐患有较强的认知,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路过溪柄镇港里村某淡水鱼养殖场的鱼塘时,冒着风雨出门查看,福安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近日,
该淡水鱼养殖场在鱼塘修建好后,疏于对自身安全的保护,
2015年8月9日5时30分许,其余三周均为行人通行的道路,嗣后,应对受害人吴某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长期居住生活在鱼塘周边,应对鱼塘修建好后给周边不特定人群带来安全威胁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导致受害人吴某掉入鱼塘溺亡,结合法院实地查看的结果,该鱼塘的东边紧邻葡萄园,因鱼塘的负责人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