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提供在缓刑考验期内,帮助并处罚金3万元。审缓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嫌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犯再罚从中抽成百分之五后再将诈骗款项送给吴某某等诈骗分子,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处罚金83万元。漳平市法院依法撤销罪犯陈某某的缓刑,被告人陈某某为了牟利,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隐瞒犯罪所得罪,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取钱送钱等帮助。
2015年8月份以来,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缓刑1年,作出前述判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