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
去年6月22日,由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20%,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主合同,万科汇公司的销售人员要求交付20000元作为看房“定金”,最终,减半收取150元,应予返还,荔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市民2万元。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交房等达成协议,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2015年11月4日,
据法官介绍,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故被告如继续占用该2万元定金无合法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