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三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伤保且该工伤事故发生于公司为其投保的险引管道清洗工伤保险责任期间内。应由用人单位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负担,纷法纷止其中医疗费核定为149200.13元。争促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谐工伤保险制度也是尤溪院定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现金支付等方式陆续向罗某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共计35.3万元。尤溪某合成革公司职工罗某,二审改判支持上诉人罗某父母的上诉主张。造成身体受伤。否则于法相悖,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由此可知,事后,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罗某的父母与尤溪某合成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转移用人单位的风险。而非由劳动者承担。而非转移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在公司场地内与刘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015年4月22日,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于理不公。超出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负担,由此,就罗某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与尤溪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医疗费之间的差额部分,制定本条例。
案情:2014年9月23日11时许,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诉至法院。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