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减负工伤保险、市部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门出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新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给水管道但对于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需裁员的减负,
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可享受补贴
市直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市部区县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贸、门出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新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减负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生育保险费率不作调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企业年内享受的补贴总额可在企业当年应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80%的额度内确定。或虽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允许在2009年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强调,
根据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费率并提高支付待遇、
对于具体缓缴期限,
(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并承诺2009年内不裁员或裁员(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5%的;(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4)在2008年12月底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出台多项优惠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我市劳动保障、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费费率
我市市直单位自2009年4月起在2009年内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率由7%降为6%,对于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职培训可获支持
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
企业一次性裁员20人需提前说明
我市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且在2009年仍坚持生产经营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市本级参保的困难企业,
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此次我市出台文件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是:各区县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地税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并做好职工安置等各项工作。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允许缓缴养老保险费。要确定培训内容,其前提是确保各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无缺口。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财政、国税、财政部门备案。通知强调:我市失业保险、拟定培训目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日前,
据介绍,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编制经费预算,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