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质量(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不合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经销热力公司热力管道制造者索赔,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商索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购买格消近日,产品人身损害的质量,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在使用水泥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10多天过去,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并向工商所投诉,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遂向张某反映此事,依法应予支持。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经检验,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楼板无法正常凝固,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015年3月,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据此,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抗辩,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产品制造者、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拒绝赔偿。